5.3 测定中的两个实际问题
作者在参考文献[3]中曾就“对受测猪群基础的要求”、“测定性状”、“测定环境”等提出一些看法,在此不予赘述。现仅对外种猪育种企业中目前比较关心的两个问题补充一些浅见。
5.3.1 测定规模问题
可从以下因素考虑以决定之:(1)按本场育种计划规定的育种群与其中的核心群(育种群中的精英)的最低规模;(2)按育种计划规定的核心群的最低年更新率与由此计算出的更新用后备猪数,以及每年预计售出的经全程测定的种猪数量。有些大型种猪企业还要考虑满足本企业核心群下面层次所需的更新用公母猪;(3)按育种计划所要求的公母猪各应达到的“真实留种率”。真实留种率(%)=(结束测定时留种头数/结束测定时测定群头数)×100。注意:被选留的公猪不一定都会参加配种,比如为每个血统预留的备用公猪,因其质量次于主配公猪,故在严格控制其配种的情况下,多数备用公猪不参与配种,因此,留种公猪数应为主配公猪数加上少部分备用公猪数;(4)年测定批次。
若暂时受到经费与测定栏位的限制需压缩测定规模时,可先满足本核心群更新的需要,特别是公猪更新的需要。为缩小改良时距(improvement lag),还需考虑下面层次母猪配种对优质公猪的需求。
5.3.2 性能性状与外形性状的关系问题
从经济意义角度看,生产性能在选种中的份量应比外形大。但从目前客户的需求看,外形起码与生产性能同等重要。客户已赋予外形性状以一定的经济价值。我们看两者关系时,不能不考虑到这一点。
回头看来,外形性状本来就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尤其是外形与健康、配种繁殖、利用年限密切相关。
具体进行留种操作时,可先依据父系指数、母系指数的高低(适当参考单项性状的育种值),结合其他要求(如血统等)进行排序,然后赴现场观测其外形,以独立淘汰法将外形不合格者淘汰之,再在外形审查获得通过的个体中依原先排序按留种数留下排队在前面的个体。
外形主要看品种特征(够起码标准即可)、商用价值最高部位的发育、体质与肢蹄结实度、奶头数目及其发育、生殖相关部位的发育等。但对具有品种标准允许的暗斑、无碍大局的旋毛个体仍可选留,更不能苛求体型优美。
对于在全国普遍开展的场内测定来说,要求各场均进行外形评分是不必要的(除非对于初学者或在外形鉴别训练时)。将外形评分性状纳入选择指数在当前我国情况下也完全无此必要。
外形性状是一复合性状,它们的各个组分性状的遗传力估值有较大差异。肢蹄结实度的遗传力估值一般在0.1-0.3之间,属低或中等遗传力性状[9]。据Serenius等(2004)的报道,以芬兰长白和大白猪(样本含量均为1万头左右)为材料所估得的肢蹄外形性状中的两个组分性状(评分)均为低遗传力性状(范围0.06-0.11)[10]。笔者对一些早期报道的遗传力估值进行了综合,表明猪的体长与肢长为遗传力高的性状,奶头数遗传力中等偏高,外形评分遗传力中等。以上数据可供参考。
5.4 订好选配计划,巩固选种成果
关于选配计划有如下建议:(1)计划要建立在摸清猪群家底的基础上。身在猪群的技术人员对家底的了解不一定十分清晰,不经过仔细的调查和科学分析,对选配该怎么做不一定十分有把握。因此,第一步要从种猪个体档案(包括种猪进口时带回的出口猪系谱证书,一般含有亲代和祖代的性能测定结果)中找信息,分析一下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场、不同血统的种猪,特别是公猪,在性能上有无各自的特点;有无特别突出的家系或个体(尤其是公猪);较普遍存在的缺点是什么;遗传变异程度如何?并分析:要重点利用哪个家系、哪头公猪?保留什么,舍弃什么? 第二步,编制猪群系谱图,利用相关软件,从不同角度计算平均近交系数与个体间的亲缘系数;第三步,技术人员集体至现场,在从书面材料所作出的分析基础上,有目的地参照种猪的外形(从个体到群体)来修改前面所作出的初步结论;第四步,集体讨论选配原则;第五步,由专业人员制订出大致的但可根据情况变更的选配计划。制订选配计划旨在巩固选种成果,扩大利用优秀家系和个体,造就特色家系和群体,为提高下一代服务,为培育特色品系打下基础;(2)一分为二看待近交,优秀公母猪间可尝试进行高度近交,以巩固优点,扩大优秀后代数量;(3)另一方面,为控制近交,又可采用分组轮回(循环)交配法;(4)有目的地灵活、合理地运用同质或异质交配;(5)设计某种方法,尽可能做到不动用“备用公猪”参与配种。
6.将品种登记与种猪场等级评审制度推向全国
这两项制度是促进种猪改良的有效办法,是遗传评估系统与联合育种建设的重要配套措施,有必要使其迅速走向规范并推向全国。
6.1 关于推行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猪品种登记制度
猪的品种登记(种猪登记)制度的推行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有较长历史,一直延续至今,经久不衰,必有个中道理。我国也有某些猪品种开展过品种登记工作,但不规范、持久,亟待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推行。
目前亟须委托主办与协办单位,在国家《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基础上,拟订猪品种登记办法与种猪登记标准,以点带面,以个别品种带动多个品种,逐步展开。为使该项目顺利推行,可采取政府投资和成立有关基金会筹集资金等办法。
登记对象目前可限于种猪场和AI中心(站)的外来纯种与留作种用者。品种登记可否分为血统登记与性能登记两种,按年龄阶段先后进行。血统登记除依据系谱记录外,还应至现场审查该个体的品种特征、奶头数、有无遗传缺陷等,而且,只让那些已按《方案》中规定的全国统一的种猪编号系统编过号的且有清晰可辨的个体识别标志的个体进行血统登记。待生产性能测定结束或有产仔性能记录后则可申请性能登记。性能测定不合格者不予登记。若干年后,还可出台获奖登记。不论哪种登记,均须颁发证书。
品种登记办法中尚应有全国统一的猪品种登记编号系统。还可规定:送测定中心测定的猪一般应是登记过的种猪的后代,在种猪展评申请、种猪售出系谱证明、公猪冻精推广名录、公布的遗传评估结果中均须填写品种登记号。种猪登记的比例与数量也应是种猪场等级评审的指标之一。
6.2 关于建立与健立全国性、动态的种猪场等级评审制度
我国已有全国重点种猪场的考核指标与认定标准。有些省市也已出台相应的标准。但标准不够规范与统一;标准中未能具体反映对育种群、核心群育种工作的基本要求;有的省标准过低,掌握过松,省级重点种猪场过多,失去了认定等级的意义;执行也并非全是动态的,个别地方是变相的一次评审定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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